(2000年12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2年3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的《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畅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
第四条 | 杭州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各区负责市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或间接排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
第二章 排水规划
第六条 |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 |
第七条 | 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理厂等城市排水设施。 |
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九条 | 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开发区、工业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
第十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